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48條條文

UPDATE . 2011.01.16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48條條文》

※ 備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內容尚未生效。

兵役法施行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次修正最重要重點約略如下,詳細內容詳見下表:

  1. 未在學役男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期間,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
  2. 出國觀光、遊學者或其他原因出境者,得從最多2個月延長為4個月;
  3. 出國就學之最高年齡,仍維持大學至二十四歲,但現開放得就讀大學以下學歷。